各镇(街),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溧水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溧水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动区域文化产业发展,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南京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产业类)管理办法》(宁委宣通〔2019〕58号)和《溧水区加快推动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行动计划》(溧委发〔2015〕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及管理
1.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2.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组织评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财务监管。开发区、各街镇负责受理专项资金申报和初审工作。
3.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原则,采用“主体申报、综合评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估”的管理模式。
二、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及标准
(一)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1.支持文化产业集聚发展,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的重点文化产业园,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扶持,重点用于园区管理服务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对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文化众创空间、孵化器、艺术村落、楼宇和空间等文化载体,按照项目投资额、建设进度、企业孵化情况等指标,给予不超过50万元扶持。支持高校在溧水设立文化创业创新孵化园(基地),与溧水文化企业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政校企)合作的,根据项目投资额、孵化园运行情况、合作开展成效等,经认定给予适当扶持。
(二)文化企业引进培育
3.新引进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或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均不含土地费用)的创新性、引导性、示范带动效应较强的文化科技融合类项目,按照当年投资额、建设进度等指标,择优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在库重点文化企业转型发展,对符合产业发展扶持方向的文化企业实施关键技术设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重点文创产品研发和服务出口等,取得明显成效的,经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5.经统计部门认定的,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入库企业,根据文化产业增加值和产业带动影响,给予企业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库规模以上文化企业,根据其年度文化产业增加值总量、增幅和产业带动情况,给予不超过10万元扶持。
(三)优秀原创文化产品
6.对我区文化企业或区委宣传部牵头合作进行创作、制作、出品的动漫游戏、实景演出等优秀原创文化产品,体现南京城市特色和溧水地域特色,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原创文化产品研发项目,经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7.对我区文化企业原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意设计、非遗创新、文创衍生产品等创意产品开发项目,根据投入经费、产品质量、销售收入等综合评估情况,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对获得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国际知名、国家级、省级、市级(不包括各协会)创意设计大赛金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银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四)鼓励文化企业“走出去”
8.鼓励文化企业或其协会机构走出去,主办或承办国内外知名文化展会、文化交流推广等活动,经区委宣传部同意,根据规模规格、组织效果和产业带动情况,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9.鼓励文化企业和单位积极参加区委宣传部组织的各级各类文化展会和招商宣传推介活动。参加国家级的最高补贴2万元,参加省市级的最高补贴1万元,参加区级的最高补贴5000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国家省市配套奖励
10.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并要求区级财政相应配套的项目,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
11.对通过国家、省、市认定或者获得国家、省、市荣誉奖项、但没有相应资金支持的文化企业或个人,按照认定和奖项的级别、等级及项目质量给予奖励,国家级的最高奖励10万元,省级的最高奖励5万元,市级的最高奖励2万元。
(六)其他需要给予支持的项目
12.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重点课题研究;文化产业招商、宣传推介;文化产业统计、培训、考核;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审计、评估;区文化产业协会运转等。
13.支持文化企业、协会组织、区相关单位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咨询培训、文化会展、交流推广、创意比赛等文化产业特色专题活动,根据活动投入经费和效果,通过服务外包、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一定扶持。
三、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及管理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溧水区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内相关单位及相关产业协会,申报截止日前在本区注册满一年(申报“文化企业引进培育”的除外),在本区正常纳税,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及经营状况良好,资金筹措能力较强。“产学研(政校企)”项目申报主体放宽至驻区高校(含院系)、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
2.项目申报主体、实施主体、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必须一致,同一申报主体当年度只能自主申报一个项目。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联合申报,须以承担主要法律关系义务的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申请项目资助的单位,申报时整体进度不得低于50%,自筹资金投入不得少于项目总投入的70%。
3.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立项支持:
(1)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文化产业属性不强,关联性不高的;
(3)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前12个月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
(4)申报单位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仲裁的,或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侦查的;
(5)申报前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申请或获得其他区级财政补助的;
(6)经审议,不予支持的其他项目。
4.文化产业中涉及影视、会展、上市、总部等奖补的,参照溧水区出台的有关专项政策执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申报程序
5.重点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由区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集中申报。区委宣传部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明确年度重点支持方向,拟定项目扶持引导资金申报通知、指南。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根据需要不定期发布。
6.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在各街镇、园区领取或在相关网站下载申报通知、指南及有关表格,填写申报表并附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项目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各街镇、园区为申请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初审申报项目,并报送至区委宣传部;
(2)第三方评估。由区委宣传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意见将作为专项资金评审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财务审计的项目予以一票否决;
(3)联合复审。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联合评审,确定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报区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4)社会公示。经批准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
(5)合同签订。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与项目单位签署《溧水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使用合同》)。
(三)资金管理
7.资金拨付。区委宣传部牵头拟定专项资金补助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将资金金额全额下达至相关街镇。各街镇于资金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其中,截止申报日已完成的项目,经评估后全额拨付,正在实施中的项目先拨付40%。
8.资金使用。资金拨付到位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使用合同》和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用资金,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工资福利等与申报项目预算不相符的支出。
9.绩效评估。根据《使用合同》规定的项目实施节点,区委宣传部会同区财政局,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和专业咨询机构,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知各街镇。
10.资金续拨。对于评估合格项目,各街镇财政部门向项目申报单位拨付剩余60%的资金。对于评估不合格项目,停止拨付剩余资金。
11.资金收回。对于项目无故终止、企业搬离或专项资金挪用的,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四、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1.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动配合监管、审计和咨询机构,接受监督、检查、审计和评估。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区委宣传部上报经审计的项目决算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2.对于绩效评估不合格项目,或在专项审计与监督检查中被查出严重问题的,或被举报并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或项目申报过程中填报虚假信息的项目单位,视情节严重,进行取消申报资格、停拨后续资金、收回已拨付资金等处理,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3.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由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