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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大做强建筑产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7-26    来源:溧水区人民政府

各镇(街),区各局办,区各直属单位:

  建筑业是我区的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富民产业。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4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培育优势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建筑产业,促进建筑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培优扶强,推进企业转型升级

  (一)鼓励企业提档升级。设立财政专项资金,2018年及以后对晋升为特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晋升为一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晋升为一级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晋升为二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办总承包三级资质并纳入统计直报系统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增加纠偏、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特种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每项资质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他晋升一级或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上述奖励的企业须在我区注册经营3年以上;已有上述资质的企业总部由区外迁入我区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对外拓展业务。支持企业拓展区外市场申报对外经济合作相关经营权,鼓励龙头企业带动设计、施工、中介等关联企业共同拓展区外市场。相关部门要为企业拓展区外市场提供融资、担保等高效便捷服务,促进企业提高区外市场占有份额。建筑业企业在区外承建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承发包合同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向我区开户银行申请贷款,金融部门应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建筑施工企业在区外实施项目,按其缴纳相应税款对我区的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在区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中予以体现。

  (三)鼓励企业高层次人才引进。以前未在我区注册,2018年新转入我区企业的一级建造师或高级工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转入后累计完成施工产值5000万元的,给予3万元/人一次性奖励;新转入我区的一级建筑师或一级结构工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转入后累计完成设计产值500万元的,给予3万元/人一次性奖励。区内建筑业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溧水区人才安居办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建筑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奖励纳入《关于“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5〕45号)。我区建筑业企业自主培养的中高级人才(包含设计、管理和运行)可享受相关的奖励政策。

  (四)促进建筑产业工人职业化。加强与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接,加大建筑施工“十大员”、专业技术工人、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装配式建筑工人技术培训,提升我区建筑产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对管理技术好、工程管理经历丰富的建筑人才进行培养,集中解决一批“有技术、无职称”人员的职称问题。各镇(街)应加强农村劳务输出队伍的培育和联系,积极引导和帮助有实力的在外务工队伍回乡注册劳务公司。区城建、人社部门要加强工人培训、考核的协调和指导,逐步引导我区劳务输出专业化、规模化,推进建筑劳务企业向具有稳定劳动关系的专业化作业企业转型。

  二、强化创优夺杯,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五)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对获得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建筑业先进企业”等荣誉称号的区内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每年组织一次区建筑业优秀企业评选活动,给予获选企业适当奖励,并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提升企业美誉度和知名度,同时在区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中予以鼓励。

  (六)支持工程质量创优。对获得“鲁班奖”、“大禹奖”的区内工程,一次性给予获奖企业合同造价3%(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荣获国家优质工程、省扬子杯、市金陵杯的工程,分别一次性给予获奖企业合同造价2%(不超过300万元)、1%(不超过5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七)支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对获得“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的区内施工企业,给予工程项目部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省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给予工程项目部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给予工程项目部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支持开展职工教育。对区内建筑业企业职工教育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在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强化创新驱动,加快建筑业现代化

  (九)推进建筑产业工业化。引导有条件的建筑企业转型,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化生产和装配式施工技术,促进建筑业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规划建设1-2个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围绕建筑产业现代化全产业链,以建筑龙头企业为引领,主动承接转移项目,引导产业链各类企业加强分工协作,打造辐射长三角、功能齐全的现代化建筑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区国土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十)推广装配式建筑。率先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投资项目中开展建筑工业化示范试点,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满足下列指标要求的:同一地块内100%采用;住宅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不低于50%,公共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不低于40%;住宅建筑(三层及以下的低层住宅除外)100%实行成品住房交付,给予不超过相对应地面以上规划总建筑面积2%的奖励,奖励面积部分免收土地出让金。建设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应当根据规划建设要求,在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项目的预制装配率、成品住房比例,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将项目的预制装配率、全装修住房率等要求在立项文件和规划设计要点中予以明确。

  (十一)推动建筑技术创新发展,实施“绿色建筑+”工程。探索构建适合我区发展的绿色建筑模式,新建项目应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等控制技术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促进装配式建筑、被动式建筑、BIM、智能智慧等技术与绿色建筑深度融合,推进绿色建筑向深层次发展。大力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开展绿色建材新产品应用试点示范,推动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稳步推行绿色建材评价体系,构建贯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全产业链。同步推动我区绿色交通、绿色照明、海绵城市、智慧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区域能源供应等节约型城乡建设集中集成示范,走绿色发展的生态城市建设之路。同时加强建筑工地扬尘、噪音等污染控制,深入推进绿色建造。支持建筑企业应用信息化技术,提高企业、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二)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推动政府投资工程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向由专业建设平台集中组织建设转变,至2018年底,区级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实行由城建集团、商旅集团、溧高投等集中组织建设,实现“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项目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和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明显提高。

  (十三)推进企业产业链延伸。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应积极采用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鼓励龙头企业发展“建营一体化”,在投融资、设计咨询、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等领域开展全方位服务,逐步实现由建造建筑产品向经营建筑商品延伸。鼓励部分有实力的专业承包企业提升设计、施工能力,对专业工程实施设计施工一体化承包。

  四、强化服务管理,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十四) 深化建筑市场放管服改革。以行政审批改革为契机,建立建筑工程一站式申报系统和电子证书制度,建立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网上办理、并联审批制度,优化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办事流程,实现“不见面”审批。

  (十五)加大招投标市场改革力度。全面推行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通过采集参与本区建设市场相关活动企业的信用和企业综合信息,对其作出评价,并将结果与招投标活动挂钩。积极探索区政府投资重点工程评定分离模式,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区内信誉好的企业作为承建商;鼓励支持PPP、工程总承包项目区外中标企业依法分包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区内信誉好的企业开展项目合作;鼓励区外企业与区内信誉好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PPP项目的投标。

  (十六)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加大治理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挂靠、违法分包、转包、串标等行为。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严格执行设计审查、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对在市场行为、质量、安全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在招投标中实行市场准入限制。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立项。

  (十七)发挥建设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建设,丰富工作内容,引导行业协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向企业发布市、区建筑市场动态信息,帮助优秀企业联系建设业主单位,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抵制恶意低价竞标。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信誉等级评定,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建设领域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业务培训及讲座,提高区内企业专业技术及管理水平。

  (十八)探索建立溧水建筑产业联盟。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探索成立溧水建筑产业联盟,以行业协会为纽带,吸纳建筑业全产业链上各类型企业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搭建包括市场开拓、科研设计、部品生产、物流配送、施工监理、运营维护等领域的合作平台,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优化整合汇集各方资源,推进融合发展。支持区内建筑业企业与央企、区外大型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高端建筑市场竞争。

  五、其他事项

  (十九)本意见各项指标的计算依据仅限于税务、统计等登记在我区的建筑业企业,以企业上报统计、税务、行政审批、城建等部门的数据为准。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其他扶持政策中同一类别的政策条款。

  (二十)凡企业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问题,当年度不得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二十一)本意见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局牵头落实,兑现工作由区城建局牵头负责。

  (二十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城建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溧水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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